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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11
    合同不是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119人看过2024-01-11
    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即由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常见的要约引诱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130人看过2024-01-11
    不一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 237人看过2024-01-11

    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 125人看过2024-01-11

    一、收购要约的生效

    与民法典中的要约生效原则不同,收购要约的生效是以公布为标志,收购要约一经公布即生效。

    二、收购要约期间计算的开始

    各国一般都将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作为收购要约期间起算的时间。

    三、收购要约有什么效力

    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4、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5、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152人看过2024-01-11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有关规定行事。规定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11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213人看过2024-01-11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142人看过2024-01-11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 134人看过2024-01-11

    承诺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承诺就会生效,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所以承诺期限的计算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方式作出的,承诺的期限应当以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若要约在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表明要约人存在不足,因此在计算承诺的起算点时,应当对要约人不利,这就要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是以电报的方式作出的,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由于电报的方式非常快捷,电报在交发之日通常可以认为在途中的时间可以忽略不计,一旦将电报交付给邮局,就可以计算承诺应当开始的时间。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作出的,在途中的时间仍可以忽略不计,但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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