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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11

    一、分期履行指: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各种形式的分期履行之债,即依时间、地点、批次等要素将债权分割成权利形态多次履行。

    分期履行产生的法律基础:分期履行多见于金钱之债,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情形。

    二、部分不履行概念:部分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如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在此种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 142人看过2024-01-11

    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合法,但是需要有合同的约定。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 123人看过2024-01-11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 122人看过2024-01-11

    (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391人看过2024-01-11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代为履行的适应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

    (1)据合同性质,应当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或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都不可以代为履行。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则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无效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只有在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债权受领给付之后才能取得履行完毕的效果。然而只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认可第三人的履行,则可以实现代为履行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是代为履行成立的核心条件。

    (3)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有第三人明确地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可以解释为为自己清偿或者无偿赠与或者无偿服务等,并不能取得使与其本无任何关系的原合同债务清结的效果。

  • 144人看过2024-01-11

    合同变更中,在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以下几种:

    (一)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化,一般是数量或者质量的变化;

    (二)合同的价款或报酬发生变化,一般是金额和计算方式的变化;

    (三)合同履行条件的变化,一般是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发生了变化。

    此外,对于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性质的变化,则一般不归于合同的变更范畴,应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或另行订立合同。

  • 118人看过2024-01-11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容易发生法律风险的环节就是合同主体的确定。往往大多数企业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主体问题,对交易方是否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缺乏认识。比如:企业中未经授权的职能部室、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是企业内部没有营业执照的矿山、选矿厂,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是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但企业负责人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主体是否适格显得次要。实践过程中,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合同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如果企业或交易方不进行追认或确认合同效力,交易行为将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为此,在合同订立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尤其要注意交易双方有无以下情形: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取得了母公司的授权委托;企业内部的职能部室,厂矿部门是否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只有在订立合同时严格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才能从源头上避免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 117人看过2024-01-11

    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28人看过2024-01-11

    一、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二、是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 128人看过2024-01-11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一、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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