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要约的一方我们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则是要约的相对人或者说是拟订立合同的预备对象。
要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我们就称之为要约。并且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上述过程中,发出要约的一方我们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则是要约的相对人或者说是拟订立合同的预备对象。
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1、寄送的价目表
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义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其中之一。
5、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2、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由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需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提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