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上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1、本人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是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二、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四、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关于委托期限,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需要在委托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处置事务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条款。
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二、委托处置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四、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五、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
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六、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其他条款。
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1、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一、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二、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向被代理人作出。当然,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对象不复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而也无需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民法典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二)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
(四)在合同就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约定,不过自由约定不代表可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的话会导致约定的合同无效。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