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的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抗辩权广义上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在理论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区分标准。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迟延履行;
(2)部分履行;
(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适用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则,在此情况下,若一方提出了履行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一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