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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人看过2024-01-14
    (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
    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存在,就无所谓拒绝履行的问题。
    (二)须履行仍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于不能,则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拒绝履行。
    (三)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
    债务人的拒绝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为的方式为之。无论以何种方式,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表达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都是明确、肯定的。
    (四)须债务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并且能够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体情事作出判断,无需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只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可。
    (五)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
    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或者是因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是因为债务履行期限未到,则为正当行使权利或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拒绝履行。
  • 128人看过2024-01-14
    1、质量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法律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我国的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的某些行业统一的标准。通常标准指在同类产品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公认或者普遍接受的中等水平的质量要求。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指市场中同类交易的平均价格。在市场价格已成为国家价格主体的情况下,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时,其履行规则应当以市场价为依据。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产品主要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主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也即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期望来确定。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 130人看过2024-01-14
    依《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
    1、发现变质或损坏;
    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
    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
    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
  • 132人看过2024-01-14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

    三、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120人看过2024-01-14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 131人看过2024-01-14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 118人看过2024-01-14
    (一)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音乐会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音乐会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 120人看过2024-01-14

    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后终止履行的,履行部分是不是要退还,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合同无效终止履行的,取得财产的一方要退还。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20人看过2024-01-14

    (一)后合同责任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

    合同终止即为合同履行完毕,既包括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也包括从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在伴随合同产生的合同履行不恰当的违约责任,并不是合同本身的内容,它成立一个单独的债的关系。所以在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即使这种违约责任没有追究完毕也表示合同已经终止。从这时起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后合同责任才会出现。

    (二)违反了后合同义务。

    无义务则无责任,因此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是追究后合同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造成他人的损害事实

    后合同责任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只有当事人一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才承担后合同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损害包括对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主要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反后合同义务行为的结果。原因总是先于结果出现的,原因与结果都具有客观实在性。

    (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131人看过2024-01-14
    先合同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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