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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9人看过2024-01-30
    签订合同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达成一致,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是定义的时间。如果一方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另一方需要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相应的承诺,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可以正式订立合同。一般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生效。
  • 141人看过2024-01-30

    1、保管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 125人看过2024-01-30

    (一)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三)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四)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 1554人看过2024-01-30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不同。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

  • 141人看过2024-01-30
    协议中间约定连带责任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协议约定连带责任的,如果连带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有效的。
  • 139人看过2024-01-30
    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的,可以视为拒绝追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对人对效力待定合同未作出表示的,可以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是无效的,而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也可以撤销合同。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 129人看过2024-01-30
    中介居间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所以,中介居间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6人看过2024-01-30
    被迫签订欺诈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要遵守相应的原则,而自愿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被他人威胁签订具有欺诈性合同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119人看过2024-01-30
    被迫签订有欺诈性的合同可以撤销。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法院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 134人看过2024-01-30
    一、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
    二、违法行政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的干扰使相对人的意思按照欺诈行为人设计的模式运行,相对人表达的意思实际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为人的意思。它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坏了社会信用。合同欺诈行为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实行市场禁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刑事责任
    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民法典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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