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保障;
(2)、如果经用人单位要求后,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不能。担保合同关系与债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担保关系是不能主张侵权责任的,因侵权行为造成民事权益损失的,才能主张侵权责任。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债权抵销的要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一)侵权行为认定: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种概念有: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与无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等。
(二)违约行为认定: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没有合同债务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同时,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1、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可以解除,解除合同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投标书细节可以作为合同要约。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3、根据以上定义,结合投标书的法律特征,投标书是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