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三)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四)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