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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14
    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法律责任是:
    1、定金的责任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2、预付款的责任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当向支付预付款的一方全额返还。
  • 124人看过2024-01-14
    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法律责任是:
    1、定金的责任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2、预付款的责任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当向支付预付款的一方全额返还。
  • 131人看过2024-01-14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21人看过2024-01-14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 325人看过2024-01-14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地上和地下的障碍清除、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②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

    ③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 181人看过2024-01-14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
    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
    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
    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
    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三、费用和报酬的区别
    费用与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最终体现为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货币或实物,但两者的法律性质是有区别的。在委托合同中,费用是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花费的必需款项或其他支出;而报酬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或劳务所得。费用必须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则可有可无,具体情况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定。
  • 136人看过2024-01-14
    固定资产概念: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如房屋、机器、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特点:
    1、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从而明显区别于流动资产;
    2、实物形态的不变性;
    3、使用期限的有限性;
    4、价值存在的双重性。
  • 123人看过2024-01-14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4

    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159人看过2024-01-14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
    2、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
    3、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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