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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人看过2024-01-15

    1、企业和员工的个人信息。例如: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职务;

    2、企业和员工持股方式;

    3、公司的总持股数,每股单价;

    4、员工的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5、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6、奖励股权的收回;

    7、出资购股的退股;

    8、违约责任;

    9、企业、员工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日期。

  • 290人看过2024-01-15

    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民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要式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银行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建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 190人看过2024-01-15

    1、要看纠纷的原因而定,如果是非工程质量纠纷的,不需要进行鉴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149人看过2024-01-15
    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有效。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就成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法人的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 185人看过2024-01-15
    询价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当事人发出询价邀请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求条件的,此时,是构成要约的。询价并不是争对特定人的,而是争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是争对特定的相对人而言的,故询价邀请属于要约邀请。
  • 127人看过2024-01-15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对原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就是属于改变要约的性质,是属于新的要约,原要约会失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125人看过2024-01-15

    1、如果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视为拒绝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也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 129人看过2024-01-15

    1、如果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视为拒绝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也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 152人看过2024-01-15

    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人希望同意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合同就会成立。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138人看过2024-01-15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再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那么就不是要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认了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人,则是一个值得探计的问题。对此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约的对象不能也也不应该只是特定的人,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要约内容的的复杂性和要约形式的多样性。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参与市场竞争、择优选择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既然我们承认公不竞争的合法性,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合作对象进行选择,就没有理由对要约的形式、范围进行限制。

    第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第五,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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