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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16

    (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有权代理三要件为:

    1、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以本人即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三)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 117人看过2024-01-16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对于“有理由相信”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有不同意见。

    表见代理的主要类型

    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

    (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3)须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曾有代理权,而其后丧失授权;

    (2)须代理人就已丧失代理权内的事项,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3)须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

  • 154人看过2024-01-16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 144人看过2024-01-16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相当于一种委托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 136人看过2024-01-16

    代理权发生争议时,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代理权存在的事实,由主张代理权的人负责证明。在合同诉讼中,代理关系的有无、被代理人授权情况如何、本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转委托是否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等,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当事人也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争执。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的举证责任

    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即一方主张另一方为自己的代理人,故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一方则予以否认。在上述争执中,应由主张对方为自己代理人的一方就代理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代理权存在的事实。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以自己名义签订而实际上是为他人订立。

    发生违约行为后,第三人(原告)往往起诉订立合同的人(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被告则主张是为被代理人订立的,故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并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已将此事口头告知原告,原告则否认已告知。当被告是否为代理人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此时似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不仅因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是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而且该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被告易于举证。

    二、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争议的举证责任

    行为人虽然有代理权,但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签订合同(即越权代理)的,或者行为人本来有代理权,但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代理权终止)的,均属于无权代理。

    如上所述,当事人双方对有无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对于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举证责任分配则截然不同。当原告要求作为被代理人的被告履行合同时,被告主张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合同是在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此时便应由被告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已得到证明,双方对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存在着争议,被告已追认的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负担。

    三、代理权是否滥用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对是否滥用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滥用代理权的一方就代理权滥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当被代理人要求第三人和代理人对其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应就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四、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主张某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者,应就下列事实负举证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应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以及正当的客观理由。在合同是由合同签订人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订立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时,只须证明该介绍信存在的事实,无须进一步对介绍信是合法取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合同签订人盗用了单位的介绍信,则应由被告对此负举证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相对人主观上非为善意、有过失,比如明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或者证明该合同具有无效的情形,都能够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

  • 131人看过2024-01-16

    表见代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合同行为;

    项目部印章是代理权表象的证明,但印章只能作为判定公司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如需认定代理权外观成立,还需要其他事实证明。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2、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

    (1)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标的物的交付与用途是否与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2)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商业习惯与常理。

    (3)交易内容是否明显损害企业利益。

    3、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1)相对人与施工企业是否有过业务往来,是否发生过类似交易行为;

    (2)相对人所信赖的权利外观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3)交易规模与相对人所尽的注意义务是否相称;

    (4)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可以引起正常人合理怀疑的事实。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有效要件。

  • 159人看过2024-01-16
    表见代理不属于诈骗,但是表见代理人可能构成诈骗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诈骗行为人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的方式。表见代理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 161人看过2024-01-16

    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128人看过2024-01-16

    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

    (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3)须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曾有代理权,而其后丧失授权;

    (2)须代理人就已丧失代理权内的事项,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3)须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

  • 140人看过2024-01-16

    1、授权表示型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2、权限逾越型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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