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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16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1、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138人看过2024-01-16

    可以。

    (一)物保先索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共存的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保或人保担保范围的,基于公平理念,从保证责任补充性出发,采用优待主义,限制债权人进行选择,而赋予保证人物保先索抗辩权,即债权人只有在执行债务人物保未果或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方可就剩余债权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从性质上讲,该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是否行使由保证人自行决定,并不妨碍当事人以意思自治排除该条款的适用。

    (二)一般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举重以明轻,连带保证人也可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则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由此可知,相比于连带保证人,法律对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护力度更大。基于法律能允许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根据法律解释的举重以明轻,法律同样能允许连带保证人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在放弃形式上,建议参照先诉抗辩权的放弃,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妥。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

  • 128人看过2024-01-16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再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一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 147人看过2024-01-16

    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 120人看过2024-01-16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负债务,即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特征是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当事人是无履约顺序要求的,但根据法律或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对双方的履约顺序作出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在无履约顺序要求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以“同时履约抗辩权”拒绝其提出的履约要求。这一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对于“后履行抗辩权”,仅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 118人看过2024-01-16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 119人看过2024-01-16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 119人看过2024-01-16

    (一)给付迟延。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二)受领迟延。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 139人看过2024-01-16

    抗辩权是指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这种抗辩权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义务方面的牵连性,与违约有本质上的不同。

  • 120人看过2024-01-16
    抗辩权亦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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