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情形下,由于各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故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完全可以依据有效合同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隐瞒其就同一标的物已经与其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已办理登记或交付手续,便已构成欺诈,后续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多重买卖情形下,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办理标的物登记或交付手续,而后又与后续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办理了标的物登记或交付手续,不能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先买受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出卖人与后续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从而使标的物物权也回归到变动前的原始状态 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