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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9人看过2024-01-16
    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使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从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16

    加强合同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民法典》培训,特别要对企业的经营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民法典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要把好合同签订关。

    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要强化履约意识。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 141人看过2024-01-16

    (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是规范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当事人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对某一具体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如<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法对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等,当事人也应予以了解。

    (二)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订立合同之前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调查了解资信状况主要指查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程度等。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则合同订立后履约就可能得到保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甚至濒临破产境地,自然欠缺或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与这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合同订立后也会产生纠纷。

    (三)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

    (四)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有些合同,如技术引进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此外,有关部门在对合同进行批准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审查,无形中也对合同的履行上了一道“保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合同纠纷。

  • 124人看过2024-01-16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7、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8、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9、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

  • 204人看过2024-01-16

    (1)强化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所以国内企业家或企业负责人必须首先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风险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体系。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如果企业的内部责任不清,制度有失健全,监管放松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都有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管理体系,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管理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企业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务部门与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快完善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

    (3)推进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完善的制度庇护,企业应当在以下两大方面推进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如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负税管理制度、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等等。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交流平台。聘请具有法律风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为公司法律顾问,并结合业务与岗位实际需要,对人事、财务、技术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律业务水平,从而保障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从全员、基础方面保障企业目标,减少企业风险,维护企业权益。

    (4)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突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重点。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各个方面。如合同及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等。

  • 200人看过2024-01-16

    (一)合同主体的风险

    1、主体资质瑕疵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超过有效期、未经年检等;

    (2)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特殊产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3)存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4)超过特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带来签约风险。

    2、超越经营范围

    (1)合同标的不在对方经营范围之内。

    (2)不具备相应的有效资格、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代理行为存在瑕疵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

    (2)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真实,存在代签行为;

    (3)无授权委托书(如:未取得授权的分公司及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

    (4)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授权书不真实、不具备代理权限、超过有效期等;

    (5)对额度巨大的合同或者其他事项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未取得相应的决议文件。

    4、履约能力不足

    (1)注册资本低于合同标的额;

    (2)实际生产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合同要求;

    (3)资产负债率高;

    (4)曾有违约行为,商业信誉不高。

    (二)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

    1、合同效力

    (1)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包含免除本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3)合同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如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条款。

    2、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

    3、合同内容

    语言表述不规范,文字、标点错误,上下文内容不一致。

    4、合同签章

    (1)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仅签字或仅盖章,存在生效瑕疵;

    (2)加盖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部门章;

    (3)在空白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

    (4)合同印章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5、合同变更

    在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时,未签署补充协议,在合同文本中手写修改,却未加盖双方印章。

    (三)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1、合同标的

    标的物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等约定不明确或未进行约定。

    2、数量和质量

    (1)未约定标的物数量或约定不明;

    (2)未约定计量单位或约定不明;

    (3)未约定质量标准条款或约定不明;

    (4)未约定质保期或质保期起算时间约定不明;

    (5)未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和方式。

    3、验收条款

    无质量验收条款或约定不明。

    4、价款

    (1)数字或货币单位出现错误,大小写不一致;

    (2)上下文对价款的约定不一致;

    (3)未约定使用的币种(特别是涉外合同);

    (4)支付方式不合理:作为买方时,支付的预付款比例过高,发货前付清全款、未留存质保金等。

    5、履行条款

    (1)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不具体;

    (2)履行地点表述模糊,不能明确具体的履行地;

    (3)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6、权利义务条款

    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不对等,过于偏重一方的责任;未对明显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进行特别标注。

    7、包装条款

    未约定包装条款及费用承担。

    8、风险承担

    未约定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及承担范围。

    9、违约责任条款

    (1)未根据主要合同义务来确定违约责任,仅做出概括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

    (2)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约定过高;

    (4)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10、解决争议方法

    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如管辖法院的选择或仲裁机构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11、合同生效条款

    缺乏合同生效条款或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不明。

    12、合同文件的解释

    (1)存在两种语言文字时未约定优先顺序;

    (2)存在多个补充协议或附件时未约定解释顺序。

  • 142人看过2024-01-16

    一、印章保管人员要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奎屯分局印章使用登记表”,必须整理、归类、存档,以备核查。

    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严禁未经分局领导审批擅自加盖本分局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三、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随身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带走使用。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用印后需及时将印章存放于柜内。因故离岗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将保管的印章交于指定人员。

    四、未经领导签批,擅自使用印章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六、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废止,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启用新印章和废止旧印章通知,并附印模。

    七、用印员用印要端正、清晰,位置恰当。

    八、用印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印件内容保守秘密。

  • 159人看过2024-01-16

    1、材料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受。承揽合同中,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应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一点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的确认。

    2、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对此问题,应首先区分承揽合同的类型。在承揽合同中,有一种类型是定作人自始即可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因此在当事人之间不须进行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另有一种类型是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须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就第二种类型,由于存在物权变动问题,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工作成果的风险在交付以前由承揽人承担,在交付以后由定作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报酬的风险负担

    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它主要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无法转移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定作人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 129人看过2024-01-16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

  • 136人看过2024-01-16
    物业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专属管辖的本质属于地域管辖,一般以一定的联结地点来确定。世界各国一般将不动产所在地等作为确定专属管辖法院的联结点。专属管辖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一是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二是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其他特殊地域管辖,三是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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