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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16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21人看过2024-01-16

    技术合同的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134人看过2024-01-16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技术开发工作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失败或部分失败时的风险负担问题。所谓无法克服的困难主要是指:

    1、该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人做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第二、在技术开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然,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所以,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首先: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根据合同条款还不能确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 550人看过2024-01-16
    1、欠银行贷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35人看过2024-01-16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

    (四)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如果居间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 132人看过2024-01-16

    诉讼管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④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118人看过2024-01-16

    一、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要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等费用。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二、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

    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以便于合同的及时履行。

  • 180人看过2024-01-16

    行纪合同在我国大陆被称为“信托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托商店”或者“委托行”。但这种信托合同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虽字眼相似,其实迥然不同;信托合同实系行纪合同,属债法范畴,而信托制度则属民法典的范畴;信托合同只含双方当事人(行纪人和委托人),信托制度则含有三方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以行纪人代委托人买卖动产等财产为主旨,而信托制度则以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的财产为主旨。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 125人看过2024-01-16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有偿服务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 118人看过2024-01-16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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