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双务合同均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在下列几种双务合同和债的关系中适用。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和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些义务应该同时履行。合同当事人在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租赁合同
各国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法国法,如果承租人没有完全占有租赁财产,则可以拒绝支付租金。
(三)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与定作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权。
(四)损害赔偿债务
损害赔偿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原合同效力的延伸,也是原债务的变形。它与原来的主债务具有同一性,与对方的债务构成对价关系,因此,损害赔偿债务成立时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后所产生的义务
合同被解除、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负有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义务。这些义务“虽非双务契约发生之债务,而其两债务之对立,实质上有牵连性,法律自公平之见地,许其准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规定”。一般认为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甲与乙订立购销水泥合同,甲因水泥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在甲将水泥返还给乙之前,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将所收价款返还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