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授权代理
解释: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
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
二、特别授权代理
解释: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一、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监督,以避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在通过合同相对方的代理人签约时要考察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在代理的权限内为法律行为,可要求其出示委托代理协议或向相对方确认其是否有代理权。
三、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与特定买方信用相关的风险,卖方应为合同中的买方申请买方限额而不是为买方的代理申请限额,付款人和收货人也应是合同中的买方。如果出运的买方不是限额获得批准的买方,则卖方的损失将不在承保范围内,会导致在出险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拒赔卖方的损失。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代表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二、具有权利外观。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四、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1、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未履行且一方拒不承认的,视为未签署过生效合同;
2、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果已经实际履行,视为事实合同关系,有效。
一方故意撕毁自己保存的合同书,不负法律责任.但合同是存在的,如果一方不按合同内容履行就是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履行不能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不能够按照相关合同中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行使抗辩权并采取保全措施。除此之外,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按照原约定履行的,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近似。它们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商品及其他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销商品),受托人的义务也可能包含有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毕竟仅为附带性义务。另外,委托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发生对外代理问题,因此,委托合同常包含代理权的授与。而保管合同则不发生对外代理的问题,更无所谓代理权的授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