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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18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经三方考查认定在 街合伙开设____________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___理发店,总投资为____________万元,

    甲: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

    乙: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

    丙: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 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 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 资料共享平台 《多人合伙开店合同范本》。其权限是:

    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 进行日常管理;

    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四条 每月_____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 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 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 部分。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 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吧台的营业额,这个要与收银员讲好,收银员要注意 吧台少了钱收银员要负责

    第九条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 丙三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____________

  • 136人看过2024-01-18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四、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 170人看过2024-01-18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要想转移给第三人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才可: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 139人看过2024-01-18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金包括法定损害赔偿金。

    4、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 125人看过2024-01-18

    合同履行方式:

    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142人看过2024-01-18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18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一)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二)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三)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四)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 307人看过2024-01-18

    1、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

    2、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

    (1)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4)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目前我国在我国的法律上,订金这个概念是不明确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 175人看过2024-01-18

    1、合同上单方更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才能修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当事人预想不到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劳动关系除了具有经济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其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将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又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严格要求。

    3、另外,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便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但到实际调整岗位时,劳动者往往觉-得这种约定显失公平,认为单位是借生产经营需要之名排挤、刁难员工,甚至进行打击、报复,经常引发争议。对这种情况,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已经作出了此类约定,应当认可用人单位依合同享有的用工权,但为了防止单位滥用用工权,当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劳动者岗位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则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合同中有单位可以单方面掉调整岗位的规定,但是这个调整也要合理,否则也可能是无效的。

    4、用人单位在没有取得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能违背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谁违背了这一原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8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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