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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6人看过2024-01-18

    一、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违反了市场交易规则,是一种显失公平,如果使行为人产生误解的,是重大误解。

    二、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

    三、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

  • 221人看过2024-01-18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就在于:明知自己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关系上的优越地位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护这种状态,并从中获利。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所谓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以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获利方没有利用不正当的条件,二是获利方虽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但该优势不足以构成对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响;三是受损方有充分的条件拒绝缔约或另行选择交易对象。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十分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特别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惩失衡的后果。

  • 149人看过2024-01-18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不能撤销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不受无处分权行为的影响,当事人不可以以无权处分为由撤销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是否事后追认以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均仅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而对无处分权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无权处分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 141人看过2024-01-18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2.责任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民法典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5.责任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 224人看过2024-01-18

    因为中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中介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大家如果想要主张自己所签订的中介合同无效,可以对照一下相关的规定,看是否有符合合同无效的条款。

  • 131人看过2024-01-18
    一、因租赁一方当事人更名,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家庭分户或承租人死亡、迁移,均可变更合同。

    二、因出租房屋面积的增减、附属物的增减等,也可变更合同。

    三、因租赁双方约定改变租赁房的用途或增减房屋用途,均可变更合同。

    四、租金的增减或支付方式的改变可导致协议更改。

    五、由双方约定,改变租赁期限或者期限长短。

  • 167人看过2024-01-18
    商业风险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交易即风险,只要参与商品经营,就必然有风险,这是市场规律的本质体现。商品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换行为,就应该预料到市场风险,接受盈亏的现实,而且正是以亏的风险来换取赢的结果。所以,物价变动、商品销售畅滞等是商品生产者应该预见的事实,属于价值规律的必然体现。在审判实务中,必须正确认识正常的商业风险,以避免错误的判决。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发生的性质不同。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而情事变更决定于变幻莫测的各种社会因素,一般表现为大的社会变故,如物价突然上涨,它是一种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因素的特殊风险,往往涉及个别或一部分商品经营者,而不是持久不断、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经营者。如疯牛病、禽流感等情况的发生,直接涉及到的只是此类农牧产品的经营者。
    2、两者产生的原因具有质和量的不同。从商业风险到情事变更,价格变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标准是看其是否超过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度。亦即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构成了情事变更。例如:英国的一个法庭判决认为,价格上涨20%~33%是普遍的商业风险,如上涨100倍或天文数字,则或许可成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落空。
    3、两者是否可以预见不同。尽管引起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具体原因可能相同,如货币贬值,情事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
    4、是否与当事人主观认识有关不同。当事人对情事变更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商业风险则常有当事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因素,如不遵守价值规律的要求,忽视市场规律,不注意、因质次价高而无法收回资金等因素都可以表明当事人主观认识上存在着过错。
  • 462人看过2024-01-18

    解除授权委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2、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解除。

  • 124人看过2024-01-18
    合同无效期限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可以根据下列标准确认行政合同无效: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2、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恶意串通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一经发现,必须由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 127人看过2024-01-18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中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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