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享债权、互负债务,这是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所谓同种类的给付,即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的与品质较差的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债务抵消的效果是债务互相清偿,因此用于抵消的债务应已到清偿期,如此才能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是为债务人设定的,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到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就可以视为放弃期限利益,应当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能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所谓性质上不得抵消,是根据债务本身的性质、特性,不能用于抵消。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用于抵消。比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等。
3、经当事人约定不能进行抵消的债务。
该合同不一定有效。
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等情况时,通常是以双方签字盖章为合同生效成立的时间,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同时合同另一方也接受,说明双方合同内容上达成了共识,意思表示一致,那么法律还是会认定该合同成立。当然,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另一方表示不接受的话,那么合同依旧视为不成立的。所以,如果当事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时,那么想要主张合同另一方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话,首先需要举证自己的确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同时合同另一方时候对当事人所履行的义务表示接受。
1、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概念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2、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基础情形,因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所发生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实际,这种事实的非人为性变更会产生无法履行或履行上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二)具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性。即情势变更具有时间上的约束,并不是发生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内,而仅指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并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或者说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到合同构成的法律关系或所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之前且影响或破坏订立合同时所依状态的有效期间内。只有发生在这个期间内,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不能适用。
代理商合同签订流程是:
(1)项目申请;
(2)考察论证;
(3)填写合同申请表;
(4)草拟合同文本;
(5)合同洽谈;
(6)合同签订;
(7)合同履行;
(8)合同验收;
(9)合同结算。
1、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是竞业限制的核心条款,若范围不明确可能就无法实现限制竞业的最终目的。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该条款是也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