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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5人看过2024-01-18

    1、合同主体不明晰

    很多公司在合同上只盖一个章,并未填写完整的公司名称。业主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看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相关资质中的法人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2、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3、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与公司就增项事宜约定清楚,保证增项费用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4、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消费者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消费者在房屋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 115人看过2024-01-18

    1、合同主体不明晰

    很多公司在合同上只盖一个章,并未填写完整的公司名称。业主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看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相关资质中的法人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2、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3、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与公司就增项事宜约定清楚,保证增项费用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4、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消费者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消费者在房屋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 145人看过2024-01-18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 121人看过2024-01-18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暇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 153人看过2024-01-18
    如果发生定金纠纷,就需要看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是购房者违约,定金就不予不退还,如果是售房者违约,则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126人看过2024-01-18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8.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 147人看过2024-01-18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 132人看过2024-01-18
    一般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就视为根本违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159人看过2024-01-18

    1、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企业破产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停止生产经营,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部分,严格讲也应当解除。如果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符合破产企业的整体利益,那么可以有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变更合同的主体为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作为公益债务处理,而不能简单让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作为出租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根据选择,可以解除合同。

    2、但是,如果认可行使解除权的话,承租人将因出租人的破产这一与自己无关系的事由而失去承租权这种财产权,由于承租权是独立的财产价值。所以,从保护承租人的理念出发,应当将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限定。否则,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之规定,承租人仅仅可以就其损失申报债权,而目前我国破产案件的清偿率很低,几乎为零,承租人申报债权几乎是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价值。现实中承租人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拒不履行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进程和社会和谐稳定。

    3、破产管理人不行使解除权时,租赁合同在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下继续下去,租金则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因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为公益债务处理。

  • 216人看过2024-01-18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的承租人违约后失踪的,协商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而出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承租人,而管辖的法院是承租人所在地法院。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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