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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21

    承揽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承揽的标的,即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进行计量,当事人可以约定数量条款;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无偿合同。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报酬通常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

    (5)材料提供,即约定由当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应当指出,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提示,有选择地将上述内容订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条款之外另外拟定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合同内容,例如合同的履行地、违约责任等。

  • 123人看过2024-01-21

    大致有以下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

    (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是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

  • 111人看过2024-01-21

    规定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

    1、法定有效条件有: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免责事由无效的情形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2、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

    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114人看过2024-01-21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特点,按照法律要求和规定进行认真、自愿的协商。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企业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虽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合同关系上他们是平等的。因此,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三)承包经营合同必须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合同应体现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 115人看过2024-01-21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2)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3)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 159人看过2024-01-21

    一、企业怎样进行合同验收

    我国《民法典》对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的验收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验收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企业怎样进行/证据保存

    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

    三、企业怎样提高证据意识

    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涉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培养证据意识。



  • 116人看过2024-01-21

    可以。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 114人看过2024-01-21

    1.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4.诉讼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对于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签订书面协商协议;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以最大限度保护单位利益。

  • 113人看过2024-01-21

    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的行为,也属于清偿。

    此外,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清偿一般应当由债务人为之,但不以债务人为限。清偿人主要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债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亲自清偿的,不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作清偿人。清偿受领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受领证书持有人。

    清偿与履行意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履-行定位于动态地满足合同债权的层面,而清偿则定位于静态的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合同消灭的层面。清偿与履行是在同等意义上交互使用的。不过,在使合同绝对终止方面,清偿与履行还是存在差别的。清偿指的是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并以全面清偿为原则。也就是说,清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但履行还存在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履行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清偿人以清偿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三是不作为,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即清偿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116人看过2024-01-21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据此,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间擅自变更租房用途,危害房屋建筑安全的行为构成违约,出租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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