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2、我国法律未作要求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2)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3)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买卖合同中延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拖延付出货款时,买受人不光要继续付出价款,并且还有职责付出拖延利息。在没有明示抛弃利息的情况下,有权建议逾期付款的利息。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传真签合同是否有效,要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的即视为合同成立。
2、以书信、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信件(信件为正确内容)或电报时所签发收据的时间为准。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经过见证、公证、第三人证明或者有关机关核准登记的,必须在履行上述手续以后,合同才算成立。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
4、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如果贷款以传真方式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那还是需要履行的。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缩股只是减股,即减少股份数量,股东没有从公司抽走资本,并没有减少资本金额,不对债权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缩股是减股,而非减资,也就无须履行复杂的减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缩股方式的特点:
(1)具有直观性,
(2)具有可比性,
(3)由于A股数量不变,全流通时无须进行除权处理。
(4)不适用于含B股或H股上市公司的全流通;
(5)股份数量减少,但资本金额并没有减少。因此缩股方式对方案设计者而言是全流通基准方式,对A股股东而言,是全流通最简洁方式。
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在这个统一合同管理模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
其三,对企业的被解聘主要负责人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