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订立的程序有:
1、旅客提交电子订单或在售票窗口表达购票意图;
2、旅客支付票价;
3、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成立。
客运合同的订立一般是先由购票人向承运人支付票价,后由承运人发售给客票。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发给客票的行为为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时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货物无故被拒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法律规定,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收货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货物进行提存,并将情况通知债权人,即托运人和收货人,视为货物已送达,之后产生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比例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承运方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即使变更、解除合同也只有在不可抗力、一方违约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依《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行使变更、中止、解除合同之期间从托运人交付货物于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即使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发出收货通知,亦可行使之。
中止运输即中止合同,为运输开始前及运输行为实行中运输行为之中止,无论为一时的或无限期中止均无不可;然已到达目的地,则无所谓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是解除合同,因情形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变更达到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为运输合同之变更,为内容或主体之变更。该项权利,不仅托运人可行使,其授权人或有提货凭证人均可行使;提货凭证为物权凭证,持有凭证人为物之所有权人,自可对货物进行处分,故托运人或提货凭证持有人均可为之。
不需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是不需要收货人签字的,收货人只需要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对买家来说:
1.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因为真实交易的价格和上报的价格不同,可能导致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签订阴阳合同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就有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被撤销。
2.依旧需要承担高费用
当买家再次转让房产时,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这就将面临卖出和买入价之间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将要承担更多的税赋,这样的话,不仅为以后自己的房子操作带来麻烦,而且同样还是需要承担较高的费用。
3.卖家因房价上涨而毁约
如果房子的价格出现上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房价上涨时,卖方就想要撤销合同,买家因为签订的是“阴阳合同”,所以也无法追究其责任。
4.遭受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阴阳合同中买家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买家就可能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达到一定标准时,买家和卖家将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卖家来说:
1.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由于阴阳合同上的房价低于实际价格且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和损害国家利益,会增加买方的心理变化,如果买方反悔,卖方将面临着承担利息、房价下跌等损失,特别是房屋价格出现下降时,买家将有可能通过宣告无效等诉讼方法来试图解除交易。
2.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
由于“阴阳合同”存在价格差异且无银行监督,买方将有可能不按期在支付备案价格外的房款过户价之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备案价格进行交易,这时卖方将陷于困境中,采取协商、催讨、起诉方式,都会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
3.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的卖方因此可以少缴甚至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偷税行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一)主债权。
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二)利息。
利息主要是当主债权的标的为金钱时发生的,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
(四)损害赔偿金。
主要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向债权人所应支付的赔偿金。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对具体的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有效的约定排除法定的保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