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于借贷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范主要应注意如下几点:
1、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于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其在使用中的问题,便于及时监控和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大额的借款,出借方可以直接派驻财务和会计,以监督贷款的支取情况。
2、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中止借贷合同的履行。
如符合不安抗辩理由,应当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分期贷款或最高额贷款,后期的贷款尚未发出的,中止发出。
首先,签订合同时,签字与合同内容之间应尽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其次,签字时所使用的笔,应为专业签字笔、钢笔、毛笔或中性笔,避免使用铅笔、圆珠笔,以防被修改。
另外,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面签署,以防签字为假的或对方不承认是其本人签字。
最后,应注明具体签订日期,以便确定合同的具体履行期限,发生争议时确定诉讼时效等。
倒签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案情进行鉴定,倒签合同如果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合同无效情形时,倒签合同仍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倒签的合同往往将倒签合同的签署日期标注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成立的日期,而并非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第三人通过倒签的合同很难发现倒签日期的事实,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合同当事人出于非法的目的,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执行的,倒签的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三)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