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四.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民法典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不用,可以增加或者减少
一、变更内容不同如果是想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想要补充主合同的内容,签署附件即可。
合同的内容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钢材流通企业需要同许多方面进行业务往来,如钢材用户、钢材生产企业、运输单位和仓储单位等。其中与用户的交往最为频繁,下面以与用户的买卖合同为例说明订立程序,其他方面的合同可以参照进行。
订立合同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最后达成完全一致的过程,通常要经过多次洽谈,最后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合同就成立了,进入了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阶段。但随着业务的跨地域发展,电子商务的推广,特别是进入外贸领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经济纠纷,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规范,合符法律和国际惯例。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有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基本内容,二是要约被对方接受后,即受要约内容约束的保证。
在钢材交易中,流通企业向用户寄送订货单,这就是一种要约方式;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也是一种要约方式。传统的面谈方式比较简单,但口说无凭,缺乏法律约束力。由于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即要约人,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所以在要约中应当注明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过了期限,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解除,要约无效。
承诺是对要约的答复,是收到要约的当事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达。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可以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的修改,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如钢材的规格、数量、质量、交接方式等主要条款的变动,那么就是发出新的要约,进入新一轮的协商。
这样往复协商,直到达成一致,由当事人一方做出承诺。此时,如果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即合同成立;如果用信件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签订确认书,受要约人签订确认书即合同成立。
分公司是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具有签订合同权利的,所以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的内容:
一、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三、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四、入库、出库手续;
五、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六、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七、储存的时间等等。
(一)充分了解《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三)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四)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互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