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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6人看过2024-01-31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1)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2)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4、有特定的形式,比如书面形式。

    二、无效的情形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

    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民法典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此外,如果合同的条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尽管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因为这些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 165人看过2024-01-31

    双方认可这是笔误,合同就有效。一方认可,另一方反对,可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这是笔误,合同依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166人看过2024-01-31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催告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
  • 1075人看过2024-01-31
    退休返聘签了劳务合同的辞退,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但我国的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141人看过2024-01-31
    买卖合同如何防范欺诈漏洞行为: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四、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五、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六、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 174人看过2024-01-31

    一般不可以。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到达对方后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即不能撤销了。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则应允许撤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恢复原合同关系。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123人看过2024-01-31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

    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 124人看过2024-01-31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

    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②债的内容;

    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 149人看过2024-01-31
    一般不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后,一般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房屋买卖合同。

    以下为合同法定解除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3人看过2024-01-31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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