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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7人看过2024-01-31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 128人看过2024-01-31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才能生效。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合同依照合同内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即可在法律上生效:
    1、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盖法人公章,在法律上该合同有效。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法人代表人签(即法人代表不签字,只盖法人代表的印鉴或私章),并盖法人公章的,如果甲乙双方没有说明性文字作为合同的补充要件,在法律上该合同无效。
    2、甲乙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其中一方授权代理人签名,另一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盖法人公章,而且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一方必须出具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函或者授权证明,而且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人出具的代理人身份介绍信,并且代理人授权函或者授权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认可的身份介绍信的原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必须由另一方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在法律上该合同有效。
  • 151人看过2024-01-3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
    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 125人看过2024-01-31
    要约的法律效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 121人看过2024-01-31

    要约收购不是让持有人必须卖。

    要约是指希望受要约人同意自己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要约是没有强制性的,如果受要约人不同意的,未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要约就会失效。

    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做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受合同约束。
  • 134人看过2024-01-31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
    ①发出撤销的通知;
    ②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③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 136人看过2024-01-31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只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208人看过2024-01-31

    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331人看过2024-01-31
    合同协议上的字写错了修改方法:
    1、合同中有需要手工修改的内容,修改好后,可以在修改处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2、注意,该修改对谁不利,不利方必须在此盖章确认,否则易产生纠纷。
    3、条件允许,最好重新打印,重新盖章。
    需要在合同改字的话,需要符合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涂改后由双方当事人签章确认;另一种是在涂改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涂改部分都予以确认。
  • 144人看过2024-01-31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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