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
2、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3、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
4、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
5、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
6、管理技术咨询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论证的合同;
7、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
8、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
9、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
10、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
11、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
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
2、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3、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
4、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
5、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
6、管理技术咨询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论证的合同;
7、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
8、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
9、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
10、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
11、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
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
用合同、公章等进行金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由于等行为与循环放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可以分开加以认定的。根据案件中穿插着违法、违规的事实存在,所签订的数份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并非合同认定无效后借款人的民事责任后果就一定能够免除。在合同上加盖了虚假公章,并使得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履行,从某种意义上考察,如果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也是说得通的。以贷还贷如未经担保人同意,那么该还贷行为、贷款行为均应是无效的,其民事责任后果应当由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根据过错加以分担。
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司法实践中仍需其它证据补强,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具有虚假性,另一份为真实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可以约定。
《民法典》中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股权质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质押合同,法律作为调控主要问题和预防问题的作用并不会将合同的所有订立都规定约束。也就是说,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
无效。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恶意串通,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
无效。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恶意串通,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
2、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
3、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