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会构成表见代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这是因为合同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具有的一种确定状态,亦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有以下情况: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委托合同的特点有以下:
1、委托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不管无偿有偿,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风险:
1、提示性条款及法律风险。
2、合同主要条款及法律风险。
3、次要义务条款及法律风险。
4、待定条款及法律风险。
5、默示条款及法律风险。
防范: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5、用词要严谨。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7、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8、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9、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一、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要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等费用。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二、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
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以便于合同的及时履行。
(一)给付迟延。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二)受领迟延。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
2、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3、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
4、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
5、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
6、管理技术咨询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论证的合同;
7、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
8、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
9、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
10、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
11、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