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付迟延。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二)受领迟延。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