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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人看过2024-01-24
    对于虽然名为联营合同,投资合同或其他名目的合同,但实际上约定了每月固定向房屋提供方支付固定价款,该价款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名称为经营收益,联营使用费或其他名目,但只要房屋出租人不承担除了常规出租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外的其他义务的,应该认为其合同性质实质为租赁合同,无论使用人是否盈利,其均应按约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赁费。
  • 146人看过2024-01-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结合所形成的证据链,最终赢得本案胜诉判决。
  • 159人看过2024-01-24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 147人看过2024-01-24
    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未成立前签订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具有虚假意思表示、欺诈等情形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197人看过2024-01-24
    装修损失根据过错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无效租赁保证金可以要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23人看过2024-01-24
    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起诉,尽管没有书面合同。但相关口头约定以及双方交货及收货等履行行为,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但还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欠款的事实。买卖合同纠纷要特别注意不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建议在知道被侵权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只是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对外是利用了对方名义去签订合同,所以比较被动。必须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挂靠关系,实际加工人是侯先生。举证可以通过发货证明、取料证明、之前合作中的钱款获取情况、录音等途径去获得,还可以通过收集发货单、送货单、提货单、运单、对账单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合同事实。
  • 193人看过2024-01-24
    一般来说,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而没有盖章只是程序问题,只是没有盖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有特别说明的除外,例如没有盖章就是无效的合同或者没有公司盖章该合同不生效之类的。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民法典》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
  • 143人看过2024-01-24
    一、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二、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
  • 148人看过2024-01-24
    合同定金与违约金有5点不同:
    一、性质不同 
    虽然定金和违约金否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来看待。此外,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说明了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的担保形式。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担保效力要远远不如定金的效果。所以,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是不同的,购房者不要认为违约金能替代定金的作用。 
    二、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交易约定和预先支付房款的作用,而违约金只是出现违约行为的一种赔偿约定,没有确定交易意向和预先支付的作用。 
    三、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的产生必须由约定购房事宜的双方当事人发起,而违约金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起,也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产生。因此,二者在产生方式上存在着差异。 
    四、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二者交付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合约中的条款和义务;另一方面,定金可以作为预定的赔偿金,发生违约现象时可以用作受害人的赔偿,并且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
  • 156人看过2024-01-24
    我国的司法实践,就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问题、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标准问题、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人的损害救济问题、继续履行合同的给付问题等四个方面的未予明确。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由破产清算组行使;破产清算组就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作出选择时,应统观全局,权衡利弊,除考虑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外,还应兼顾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破产清算组解除合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破产清算组履行合同接受的给付应作为破产财产,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负担应作为破产费用,先于破产债权获优先拨付,破产清算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相对人按合同约定应获得全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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