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不会因主体变更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的效果是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会因主体变更而终止。合同主体变更后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基于对品质、质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的行为。即,重大误解的前提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包括: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3)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虚假宣传签订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3.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4.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合同消灭的原因不包括合同混同,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