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生效为前提的。合同生效后,于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为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产生的前提不是合同成立,而是合同生效。但是,合同一旦成立,即使还未生效,也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内容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须有原因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二)须有损害的发生:合同债权人遭受精神损害;
(三)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须有事实因果关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并用。比如在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这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归责原则不同。现行法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的有无为条件。
2.责任性质不同。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3.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 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互相协助、照顾等先契约义务而产生的。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
(一)合同变更包括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延期。
(二)下列变更合同不须原审批机关审批,直接由海关受理:
1、由于电脑录入错误,核发手册后发现并要求变更但不涉及台帐变更的;
2、已备案合同未进出,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要求修改合同料件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3、修改商品编码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三)因市场变化和实际生产需要,须变更产品单耗的,企业应在产品出口或结转前,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单耗变更手续。
(四)生产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应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超过期限的,应经原审批部门重新确认。
(五)对变更合同的备案要求,比照合同备案相关规定办理。
(六)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审核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