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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2人看过2024-01-25

    中标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 125人看过2024-01-25

    延迟履行合同一般属于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事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新要约。

  • 139人看过2024-01-25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想要撤销的话可以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一致,还可以选择交由有调解职能的机构进行调解,这要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解的程序也比较便捷灵活。

    (三)如果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解决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虽然诉讼的程序可能比较复杂,但诉讼的公信力更强,而且生效后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148人看过2024-01-25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不会因主体变更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的效果是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会因主体变更而终止。合同主体变更后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 139人看过2024-01-25
    超低价格不等同于重大误解。卖方如果没有对商品的质量、规格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制定超低价格,则卖方不能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基于对品质、质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的行为。即,重大误解的前提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 120人看过2024-01-25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 123人看过2024-01-25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包括: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3)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38人看过2024-01-25

    虚假宣传签订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33人看过2024-01-25

    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3.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4.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 129人看过2024-01-25

    合同消灭的原因不包括合同混同,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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