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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27

    一、首先审核设计合同来源:

    设计合同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或是行业协会统一下发的;另一个来源是装修公司或者设计工作室自己拟定的。

    二、审核设计合同的核心条款:

    1、审核约定的图纸;

    2、审核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次数。

    三、审核约定的设计完成时间和付款时间。

  • 284人看过2024-01-27

    房屋装修合同违约可以根据损失来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是不能过高,必须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损害赔偿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装修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123人看过2024-01-27

    1、委托人的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其中个体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或上岗证书的号码;

    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4、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装饰工程价格及支持的方式,时间;

    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方式。

  • 130人看过2024-01-27

    1、确定意向。业主要确定与哪个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确定签约意向。

    2、设计确认。装修公司需要设计装修图,交与业主,业主如果满意装修图,需要确认设计。

    3、预算提交。装修公司需要提交预算表,划分好具体预算,必须在业主的预算范围内。

    4、总价确认。然后,需要给出一个装修总价,交与业主确认。

    5、确定质量和协商工期,双方需要确定质量程序,协商好工期,竣工日期,竣工标准。

    6、付款。然后双方付款,作为装修所需要的费用以及给装修公司的酬劳。

    7、合同责任确认,签字即生效。

  • 142人看过2024-01-27

    有下列注意事项:

    (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

    (二)明确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

    (三)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及型号。

    (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

    (五)避免做不到的条款,许多家庭装修的投诉都是由不切实际的合同条款带来的。

  • 200人看过2024-01-27

    装修延期赔偿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重新审查一下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果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违约金,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支付的时间段,需要结合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及验收合格日期来确定。

  • 138人看过2024-01-27

    仅有合同能说明买卖关系成立,同时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债权凭证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 142人看过2024-01-27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 141人看过2024-01-27
    在经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入。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 132人看过2024-01-27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适用法律对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外,根据《民法典》中对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的行为,是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经试用后,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拒绝,在买受人作出拒绝时,无须向出卖人陈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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