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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人看过2024-01-27

    仅有合同能说明买卖关系成立,同时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债权凭证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 142人看过2024-01-27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 141人看过2024-01-27
    在经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入。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 132人看过2024-01-27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适用法律对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外,根据《民法典》中对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的行为,是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经试用后,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拒绝,在买受人作出拒绝时,无须向出卖人陈述其理由。

  • 200人看过2024-01-27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51人看过2024-01-27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訂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毀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在当事人沒有特別约定的情況下,标的物毀损、滅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一)危险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区分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关键是要确定一定损害的发生是否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者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风险责任解决的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标的物发生意外的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负担意外风险责任本身并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解决的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在发生意外风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是在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是有过错的。

    (二)关于适用的范围。

    就适用范围而言,一方面,违约责任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合同,无论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均可适用违约责任,而风险负担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就双务合同而言,违约责任是普遍适用的,而风险负担主要适用于交付标的物的双务合同,重点是买卖合同。意外风险责任一般并不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的适用问题。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违约责任中不应当包括意外风险的责任。

  • 209人看过2024-01-27

    1、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作为合同的条款,自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商定,一般情况下,最明确和最方便执行的是由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未约定的,双方也可以在事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

    2、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未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的时间,事后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时间。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条款可以暗示买受人付款的时间等。

  • 127人看过2024-01-27

    没签合同,却违约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纠纷:

    1、协商:能够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当然最好。

    2、起诉:当双方都不能协商解决时,守约方可以将违约方告上法庭,由法庭审理后作出审判决定。

  • 127人看过2024-01-27

    出卖人应何时交付标的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一个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 155人看过2024-01-27
    一、以合同为准,如果合同当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话,那么,就要以合同为准。
    二、如果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合同的双方都可以随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给对方一个充足的准备资金的时间。在给予了准备资金的时间之后,还是没有付款的,就可以认定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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