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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01

    当然可以的。

    公司是法人,一般的人称为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做被委托人的。

  • 621人看过2024-01-01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136人看过2024-01-01

    口头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采用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合同要依据协商的事项而定,不存在哪一个比哪一个好的情况,但从举证的角度说,书面合同要比口头协议要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162人看过2024-01-01
    1、如果当时在确立协议的时候有第三方证人在场的话,或者当时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录音的话,当对方不履行协议上的内容时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让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拿出录音内容证实这份协议的存在性以及有效性。

    2、如果当时没有第三人在场的话,最好与对方再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带着录音笔在协商的过程中录到可以证实这份协议存在的证据性内容,然后带着录音内容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上的内容。

    3、双方已交谈的形式确立协议时,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间接的证据证实协议的存在性以及有效性。

    4、双方已交谈的形式确立协议时,电子邮件、传真上的内容以及微信或者QQ上的,关于协议的聊天信息也可以打印出来视为书面证据证实协议的存在以及有效性。

  • 124人看过2024-01-01

    不需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 132人看过2024-01-01
    不发生效力的承诺是:

    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 143人看过2024-01-01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

    承诺不能撤回的情形主要有:

    (1)超过了承诺期限发生的承诺,该承诺一般被视为新要约;

    (2)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

    (3)采用口头形式的承诺,因为一般该承诺作出后,会即时到达要约人。

  • 144人看过2024-01-01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民法典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 163人看过2024-01-01
    1、不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186人看过2024-01-01

    1、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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