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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01

    关于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135人看过2024-01-01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赠与协议是否认定为无效合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互互权利义务,涉案房产业已过户,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赠与协议应该无效。

  • 123人看过2024-01-01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01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签订无效合同时虽然可推定为“明知”,但是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裁判确定之日的次日起算。理由:法律虽然原则规定何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但涉及具体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有争议,因此,不能苛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便知道合同是否有效。且法律规定合同效力的判定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在逻辑上,也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此后才存在“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 152人看过2024-01-01
    收到合同预付款,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情形,此时合同成立。
  • 134人看过2024-01-01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 167人看过2024-01-01
    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备案。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备案是否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某些地方有规定要去备案,但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如没有特殊必要,一般不需要去备案。
  • 136人看过2024-01-01
    1.法人如企业公司作为主体对外签约的,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法人,一般需要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不存在吊销、注销执照的情况,均可作为签约主体。
    2.委托他人代理签约的情况。如果签约人或者定代表人无法亲自签约,则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签约。一般做法是由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人、委托事项、期限等,必要时还需要对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
    3.分公司及企业内部部门签约的效力问题。在企业对外合同中,常常出现对方分公司或者企业内部部门,如行政、财务部门加盖分公司或部门业务章的情况,那么这类合同因为分公司或者部门加盖公章的情况,对企业外部人员来讲,该分公司或者部门获得了企业的授权的,如果出现分公司或者部门擅自盖章的行为,应当是该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的问题,而不应当由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合同的内容明显超越了分公司、部门的业务范围,或者签约人明知该分公司或部门没有签约权的则不能认定为合同有效。
    4.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等其他形式订立协议应当注意保存证据。一般来讲,传统的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但是除了书面形式外,还有很多订立合同的方式也是合法有效的。
    5.合同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完备和详细。合同的内容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描述,因此极为重要。
  • 137人看过2024-01-01

    诺成合同生效与实践合同有以下区别:
    (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三)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469人看过2024-01-01

    履约保函提交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中标后,中标人应按规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一般招标书里面也会写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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