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赠与协议是否认定为无效合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互互权利义务,涉案房产业已过户,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赠与协议应该无效。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签订无效合同时虽然可推定为“明知”,但是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裁判确定之日的次日起算。理由:法律虽然原则规定何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但涉及具体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有争议,因此,不能苛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便知道合同是否有效。且法律规定合同效力的判定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在逻辑上,也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此后才存在“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诺成合同生效与实践合同有以下区别:
(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三)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履约保函提交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中标后,中标人应按规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一般招标书里面也会写明提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