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甲就某项合同的订立与乙进行谈判,目的在于阻止乙与丙订立合同,或者使乙丧失其他商业机会。这就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它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磋商之初就没打算和你订立合约,原因多种多样,归结起来逗你玩呢!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是民事行为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如实告知相对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重要的事实是指对订立合同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的签订目的。注意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或掌握对方的商业机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