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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01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未续签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当然不必付“双倍工资”了。


  • 121人看过2024-01-01
    有,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遇到公司不发工资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不发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不发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 146人看过2024-01-01

    1、房屋使用权可以质押。房屋使用权只要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得情况下,可以质押。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2、《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139人看过2024-01-01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 165人看过2024-01-01

    根据本条的规定和中途停运权的性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

    出卖人取回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出卖人的价款可以全额得到支付,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向出卖人全额支付了价款,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已经没有必要。所以,本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全额支付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128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该将委托的结果告知委托人,如果没有告知委托结果的,是违反民法典的。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吗

    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当委托人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委托人不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的,合同一般无效,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应该退还相应的货物给相对人。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追偿。

    因此,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不予以追认时,可以拒绝付款。

  • 145人看过2024-01-01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726人看过2024-01-01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 310人看过2024-01-01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120人看过2024-01-01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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