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2、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
4、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1、运输合同损失一般由承运人负责。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般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
3、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民法典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2、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是探讨口头协议效力的前置性条件。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而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国法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
1、口头协议,出现争议口说无凭;
2、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常见的情形包括: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
2、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书面合同较为安全,能有效地预防和辩明纠纷。但书面合同会影响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
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时间的紧迫程度、双方的信任度、合同标的额大小、履行期限的长短、交易对双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等。
1、是要约,对方若接受你的价格表上的价格这合同成立,若不接受你的价格,重新提出一个价格,相当于对方给你一个要约,你若接受合同就成立。
2、要约的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1、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2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一、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二)、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三)、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