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解矛盾纠纷功能。行政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行政合同因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明晰性,双方在发生争议后,比较容易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2、补充法律不足功能。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
3、变革管理观念功能。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
4、平衡公私权益功能。在规制行政中,代表公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和强制手段为主要特征,与相对人的私益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公益往往不顾及私益的存在,公益高于私益,这种行政手段如果使用不当,则会对私益造成损害。而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可以维持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相对人的正常利益可以得到满足,行政管理目标可以得到实现。
5、减少行政阻力功能。传统的行政模式是国家的政策靠政府单方的强力推行。现代行政模式下,政府往往须得到相对人的自愿合作才能取得理想效果,而行政合同在获得相对人自愿合作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行政目的通过行政合同的自觉履行来实现,行政强制手段只是一种次要的辅助手段。行政合同在获得相对人合作,减少行政阻力方面具有卓越的功能。
6、明晰权利义务功能。行政合同是在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下使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内尽可能发挥,所以行政行为由于其通过合同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和明晰,从而使行政主体将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予以明确落实,从而保障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
7、扩大行政参与功能。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行政合同这种新型的管理形式中,由于对行政目标的实现方式以及内容的选择,由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协商确定,并将相对人是否同意作为行政合同能否成立的主要条件,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的过程即是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这样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依据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人非法出租房屋的,由房屋产管部门进行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但不超过三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方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名,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也就是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客观表面上也没有足以使他人相信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而表见代理是行为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产生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须实际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仅具有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行为人实际并不享有代理权。
2、须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证书的来源如何,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当然,在诉讼中,第三人应对这一表象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使他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即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3、须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情并非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如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则无保护的必要。
4、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有过失。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同,就在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后果有无选择权。表见代理制度规定除非善意第三人放弃外,表见代理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后果。这一做法的根据在于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是被代理人的疏于注意所致。
区别:
1、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权或撤销权;
3、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