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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01

    买卖合同约定了多个管辖法院时,如果都是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124人看过2024-01-01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内容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1、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履行;

    3、仍不能确定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147人看过2024-01-01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 168人看过2024-01-01
    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地能有多个地方。当事人为多数人时,能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合同履行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是多个地方。具体的合同履行地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实际履行的需要,可以约定多个履行的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双方还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履行地点。
  • 131人看过2024-01-01

    居间人的报酬额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数额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无约定的,可协议补充或根据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来合理地确定。

    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问题,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居间人得不到报酬就不可能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则居间合同应视为有偿合同,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从地方法规或当地习惯。当约定的报酬过分高于居间人所得劳务的价值,从而显失公平时,法院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酌减,但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 122人看过2024-01-01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行使行纪合同指示权: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其指示进行行纪活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给行纪人一定范围内的授权,行纪人在此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和判断处理行纪事务。指示权是指行纪合同中,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其指示进行行纪活动。委托人行使行纪合同指示权,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指示进行贸易活动。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买入,价格存在差额的,须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行纪人自行补偿其差额。
  • 146人看过2024-01-01

    1、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委托人应对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予以审查,一些需要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务,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2、委托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

    3、授权范围清楚。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期限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5、支付报酬明确。委托合同分为无偿的委托合同与有偿的委托合同。

    (1)无偿的委托合同:一般是亲友或熟人等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需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有偿的委托合同:一般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和报酬。

  • 147人看过2024-01-01

    承担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126人看过2024-01-01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 131人看过2024-01-01

    (一)我国的立法是承认损害赔偿包含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两部分的。

    (二)直接损失(积极损失)一般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是现实的财产损失。

    (三)间接损失(消极损失)现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的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是一种未来的、确定的、可以预见的利益。这两种损失都应得到完全的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其基本的原则和范围为使受损害方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计算则较为复杂,通行的做法是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外还有估算法,即由裁决机关依照公平原则裁量,约定法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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