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有:
1、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3、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不是。
商品标签只是对商品作出的说明,商品标签并不具有合同的基本内容,所以商品标签并不属于要约,不符合要约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店出卖商品的,是属于要约邀请的行为,商店向顾客表示商品,就是希望顾客购买,从而产生买卖交易的合同行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即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