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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01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签订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需要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来确定合同有效或无效。在第三人未追认期间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若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追认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2、依据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 137人看过2024-01-01
    1、必须订立正式的租赁合同,所谓正式的租赁合同就是经工商备案认可的租赁合同。你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购买。
    2、必须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身分方证件。如系共有产权的,需共有人一起签字方可生效。
    3、在订立合同时,除租金外还必须明确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如房屋租赁税金,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
    4、如所租商铺需经装修后方可使用的,需明确装修的范围。
    5、如商铺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出售或抵押商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应保证承租人继续租赁的权利,否则出租方需赔偿损失。
    6、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他人。
    7、订立合同时,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同时到场签字并盖章。不可由他人代替。
  • 138人看过2024-01-01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民法典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 157人看过2024-01-01
    (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
    (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能够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
    (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01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

  • 127人看过2024-01-01

    1、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137人看过2024-01-01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须经法定程序。
    提存应经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最后,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设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办理提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226人看过2024-01-01

    一、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保证金。如果没有约定的,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交纳定金的,不能要求返还,交纳保证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保证金。

    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36人看过2024-01-01

    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如下犯罪构成要件要求:

    (一)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 136人看过2024-01-01
    是。
    合同终止之后法律效力终止,所以说应当是属于合同的最后一天。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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