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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人看过2024-01-01
    可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合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样也享有变更合同的自由。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 122人看过2024-01-01
    可以。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 136人看过2024-01-01
    拍卖合同不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的自主权,拍卖合同不具有这两点特征,如果将拍卖合同应要归入有名合同,其应该最接近委托合同。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完成拍卖的物品需要双方签署一份拍卖合同。
  • 152人看过2024-01-01

    需要遵守以下三个规则

    一、提示规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无效规则

    三、解释规则

  • 141人看过2024-01-01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承揽合同,债务人负责完成房屋的装修工作,债权人和债务经过协商,房屋装修工作可以由第三方公司代为履行。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如果第三方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者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方公司。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而不包括第三方公司。
    其次,民法对“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人,合同仍然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生效,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债权人在所不问,只要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就存在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总结一下,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143人看过2024-01-01
    因为期货交易只能在期货交易所里交易。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在你交易之前需要你缴纳足额的保证金,你才能够交易,当你交易完成后,你的保证金会按照你交易的实际结果由银行强行划出或者进账,你没有违约的风险。当你的合约亏损接近你的保证金比例时,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会对你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所以你也没有违约风险。
  • 123人看过2024-01-01
    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 134人看过2024-01-01
    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 131人看过2024-01-01

    一、支付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二、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 126人看过2024-01-01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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