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运人没有按照客票上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应当认定没有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运输义务。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救:
一是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
二是予以退票,即将票款退还给旅客。上述补救措施,具体选择哪一种,应当由旅客决定,承运人则应当根据旅客的决定进行办理。
旅客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票价款,旅客请求变更运输工具运输至目的地或者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返始发地时,承运人不再向旅客收取运费。旅客无论选择请求行使上述何种权利,均不影响旅客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即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足以防止危险物品产生危害的措施进行包装。
2、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即对需要托运的已经采取包装措施的危险物品,在包装外表标明该物品属于危险物品的标志和标签,以明确的方式进行提示,以防止引发事故。
3、托运人还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所以担保合同应该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但是当担保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担保合同也会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担保合同也可以看做一种特殊的债权合同。
2、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一般来说,合同的签订流程主要是双方拟定合同当中的条款,确认条款无误,双方的主要负责人都仔细阅读过进口合同当中的内容以后签字盖章。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代表着双方已经互相默认合同当中的内容。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一般可以有以下后果:
(一)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冻结、扣押、查封担保人相应的财产。如由法院查封担保人的房屋。
(二)当债主到法院起诉了,法院就会通知担保人出庭应诉,但只要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主必然胜诉,法院会判担保人清偿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担保人也不要想着,不去法院应诉,那样更不利,法院会依法做缺席判决,到时候债主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三)债主胜诉后,没有获得足额受偿或担保人依然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行划扣、变卖、拍卖担保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担保人也不要想着转移财产就可以了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明知会被起诉的前一年内,无偿赠与或“贱卖”家产的行为,债主都是可以向法院撤销的或认为无效。从而追回相应的财产。
(四)倘若到最好担保人确实没有钱清偿债务的,债主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什么时候发现担保人有钱了,就什么时候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修理
在工作成果有轻微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理来解决时,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这种修理是无偿的,修理的费用应低于至少不超过工作成果的价值。当定作人提出修理要求时,承揽人应该进行修理。如果承揽人拒绝,定作人可以自己修理或找第三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2.重作
当工作成果有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定作人的要求时,定作人可以拒收工作成果,要求承揽人重作。如果定作人接受了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再要求承揽人重作,如果重作在事实上或经济上已经不可能,定作人也不应要求承揽人重作,定作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如果承揽人因重作而迟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还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减少报酬
如果定作人认为可以接受有一定质量问题的工作成果,不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时,定作人可要求减少报酬。在定作人自己修理或找第三人修理时,也可要求减少报酬。
4.赔偿损失
当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揽人在进行修理和更换后定作人还有损失的,定作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