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承揽合同,债务人负责完成房屋的装修工作,债权人和债务经过协商,房屋装修工作可以由第三方公司代为履行。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如果第三方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者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方公司。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而不包括第三方公司。
其次,民法对“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人,合同仍然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生效,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债权人在所不问,只要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就存在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总结一下,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