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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人看过2024-01-05

    表见代理要具备如下要件:

    (一)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客观上有某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客观情由掩盖了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实质,给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 119人看过2024-01-05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 117人看过2024-01-05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未做支持或者反对的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147人看过2024-01-05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 274人看过2024-01-05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 117人看过2024-01-05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 112人看过2024-01-05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构成表见代表应具备以下要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权限;

    3、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权限。

  • 119人看过2024-01-05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131人看过2024-01-05

    (一)在外部关系上,当相对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相同而且对等的法律效力,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并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一并由本人来负担。代理人因过失致使相对人以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

    (二)在内部关系上,由于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并不存在代理权的授予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本人有权向代理人进行追偿。这也正是我国民事责任合理分担的一种体现。

  • 125人看过2024-01-0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

    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符合交易的规则,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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